特种行业管理
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须知(典当业)
根据国家《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开办典当业的单位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向公安机关申报如下材料:
一、《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公安机关制发);
二、开办申请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登记表(公安机关制发)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从业人员登记表(公安机关制发)及资格证书;
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六、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附营业场所平面图、方位图);
七、建筑安全鉴定证明;
八、消防部门安全鉴定证明;
九、经营合同、章程;
十、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公安机关在收齐材料后,由审批机关组织安全审查,合格的予以发证;不合格的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按程序审批发证。
违反上述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