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会员单位征集换届工作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3-01-01 00:00:00     来源:北京典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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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根据《北京典当行业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安排,现将《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北京典当行业协会选举办法》(修改草案)、《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发送给各单位。由于换届工作内容较多且时间紧迫,请各单位认真阅读文件,并于2021年9月30日12点前将《回复意见表》发送至协会邮箱。

联 系 人:黄佳、温湉

联系电话:84544366

协会邮箱:beijingpawn@bjddhyxh.onexmail.com

 

 

附件:

1.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2.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选举办法》(修改草案)

3.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4.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5.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6. 《回复意见表》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

 

     2021年9月24日

 

附件1: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是由北京市从事典当经营管理工作、典当业务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大力推进北京典当行业的发展;通过开展专业研究、信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为会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北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业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一号新阳商务楼B座4层403-1房、403-2房。

本会的网址:www.bjpawn.org,微信公众号bjddhyxh。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北京典当行业领域内的行业调研、政策研究、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中介服务、编辑专刊、加强会员和行业诚信自律等。具体为: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典当法律、法规、政策及发展方针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行业业务规范、服务标准;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行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四)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五)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围绕典当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我市典当行业的经营管理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代表会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工作建议;

(七)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八)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九)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帮助公众正确认识典当的性质、特点和功能,充分发挥典当在发展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积极开展我市典当行业与外埠典当行业以及业外行业的交流合作,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市场开拓能力,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十一)协调和调解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三)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按照会费标准缴纳相应会费;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候选人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4-1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2、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3、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4、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3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    月    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选举办法

(修改草案)

 

一、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三、本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提请理事会通过。

四、本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

五、本会换届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6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选人。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会员推荐,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向会员大会提出各项职务的候选人名单。

七、本次会员大会推荐  位理事候选人,3位监事候选人。理事会推荐  位副会长候选人,1位会长候选人。监事会推荐1位监事长候选人。

八、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出席理事会、监事会的理事、监事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选举结果有效。

候选人得同意票数超过会员2/3,即为当选。获得2/3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九、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〇”;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须在另选人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下方空格内划“〇”,另选人数不得超过所反对的人数,否则另选人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投票时不能委托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当场开箱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张数并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一、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

十二、计票完毕后,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之后一般应将选票进行封存保管,以便备查。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附件3: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

 

为加强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管理,保证北京典当行业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北京市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章程》,现对《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  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具体体现。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义务。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的规定,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会费收取原则,结合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五万元;

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三万元;

理事、监事单位:每年收取人民币一万元;

单位会员:每年收取人民币三千元。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收取会费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即:

1、调研行业市场动向,适时提出行业市场预测和工作建议;

2、完善典当行业自律系统,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3、宣传典当文化、典当业务知识,增进公众对典当行业的认识与了解;

4、举办典当从业人员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培训班,不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5、推进典当行业信息化建设,定期向社会各界发布典当行业信息;

6、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行业论坛等会议;

7、协会《章程》确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考察或文体活动时需要会员灵活性承担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餐饮费等)。

第三条  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本年一季度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在本年六月底前到本会秘书处交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及社会发出除名公告。

第四条  非会员单位参加本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协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账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支出范围严格按照《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误工补贴、交通工具、差旅开支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6、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开支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专人审批;大项支出或捐助项目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提请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会费的监督

1、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本会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情况。

2、协会组织财务检查的期间:每年由本会监事会制定专门财务人员对当年度的会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换届的财务审计,应当于换届大会召开前完成,审计的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审计,应当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应当遵循独立审计的准则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4、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每年应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  月  日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

 

附件4:

 完善内部机制、激发社会活力,

促进典当行业整体迈上新台阶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会员代表:

大家好!在全国各族人民仍然沉浸在庆祝建党百年华诞的幸福时刻,我们今天隆重召开了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在此,我受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委托,向大会作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第四届理事会,是于2016年5月17日经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公开选举产生。五年来,理事会在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本着积极发挥协会核心团队作用,严格遵守社团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协会章程,积极践行“会员至上、服务第一”的办会宗旨,以服务会员单位需求、密切会员单位交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行业诚信自律为主线,在应对新挑战上坚持创新求突破,在践行服务宗旨上坚持入微求精细,在组织自身建设上坚持标准求规范,促进了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以前瞻预置为依托,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五年来,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继承全国典当行业恢复30周年传统的时期;是经历了北京市乃至全国典当行业发展的一个特殊时期;是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重大变化和应对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也是典当行业面临诸多转变的关键时期;协会和全体会员单位精诚团结,和衷共济,着眼应对新形势新变化,坚持超前研究、顶层设计、综合布局,有效解决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了北京典当行业的回暖升温。一是针对新形势的变化发展,树立新的思想理念。面对新形势,新变化,协会每年在研究工作要点时都提出,典当行业要准确定位自身的社会角色,强调行业指导、监督、服务功能,着力营造环境、制定规划,寻找自身发展的正确出路,不断增强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二是针对新性质的界别判定,采取新的有效措施。本着有利于典当行业发展的法律规定的目的,在国家司法部门制定有关条例的过程中,协会积极参加司法部、省市协会组织的座谈会、书面问卷调查等活动,努力做到第一时间把第一手资料直呈司法部门,为立法部门就典当业法规的制定,及时有效传送了北京典当企业和北京典当从业人员的心声。三是针对新关系的调整变更,寻求新的对接办法。2018年典当行业面临的最大的新变化,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变更。北京市商务局下发停止办理典当审批工作的通知后,协会首先积极与其他省市典当协会进行广泛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与新主管部门对接的方法及进展。同时,快速收集和整理会员单位在主管部门变更期间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主动向市商务局、金融监管局汇报相关情况,力争第一时间取得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四是针对新矛盾的不断呈现,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建立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精神和决策部署,为拓宽金融纠纷解决渠道,依法、公正、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在全国典当行业创新开展了诉调对接机制,并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指导下成立全国首家典当调解中心,促进了行业自治和社会和谐。

(二)以纪念活动为契机,扩大北京典当影响。

2017年是中国典当业复兴30周年。根据全国省市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座谈会和中国大陆典当复兴30周年活动筹备会确定,由北京典当行业协会承办中国典当行业高峰论坛。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的关心支持下,2017年11月26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圆满举办了中国典当创新发展交流活动。这是一场全国性的庆典盛会,规模大,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典当行业协会共340余人参加;规格高,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领导亲临现场,29个省市典当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全程参会;专业性强,针对典当行业创新发展,进行集体会商。纪念活动,围绕中国典当业恢复30周年和北京典当业恢复25周年“两个纪念”,突出“新时代,新机遇,新典当”和“典当情、中国梦”“两个主题”,集中进行了向全社会展示中国典当、向全国典当展示北京典当“两个展示”,展示了全国典当面貌、彰显了北京典当形象;深入开展了集全国知名法学和经济学专家智力、集全国典当行业高端智力“两个集智”,有效集中集体智慧,共同服务行业发展;响亮做出了社会上关于典当行业是什么、当户中关于典当人怎么自律“两个回应”,回答了社会的关注和疑问;充分运用了启动仪式和国家会议中心“两个标志”,确保了活动的高品质、高规格。整个纪念活动,办出了特色、办出了亮点、办出了水平,达到了预期目标,得到了参会者和社会关注者的一致好评。

(三)以建言献策为纽带,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主管部门协会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主管单位,及时反映企业诉求,积极建言献策,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更好地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一是协会与主管部门长期保持密切联系,常态化向主管部门汇报行业动态和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2018年根据北京市政府部门职能的调整,典当行业变更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会领导主动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报协会、行业有关情况和过渡期间会员企业面临的具体问题,取得了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积极发挥了协会的“桥梁”作用;二是邀请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来协会座谈,探讨企业发展,交流先进经验,不断促进行业创新;三是圆满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年审、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当票、续当票的申领、码段管理和分配等工作;组织典当企业参加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培训和座谈会等工作;做好主管部门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以提升服务为关键,推进行业整体水平

五年来协会遵循“会员至上服务第一”的办会宗旨,认真履行行业代表职能,努力搭建会员、政府部门、行业内与行业外相互之间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通过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宣传、交流考察等工作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样性服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加强行业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培训专业水准。为了提高典当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拓宽管理人员的视野,接受新理念、新思维,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和业务水平。5年来,协会组织了31期培训,人数近3100人次。培训内容从实际出发,由浅入深,逐步渗透,从监管系统、业务、财务、管理、风控、法律、税务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同时,在业务技巧、风险分析、业务划分、市场分析、典当产品开发与创新、如何提高企业盈利增长点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了拓展和提升培训。对新设立的典当企业,考虑到初次涉猎典当行业,协会特别安排了熟悉法律法规、业务流程的行业专家为其授课,重点讲解基础性的知识:管理信息系统、开业前准备、入门知识、法律法规、经营流程、业务实操、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使企业尽快走上运营轨道,规范经营。二是加强同会员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做好会员实地走访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每年至少走访20家会员,去年疫情期间领导亲自走访家10余会员,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征求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探讨行业发展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用实际行动践行协会的办会宗旨。三是加强行业内部信息传递,着力疏通交流渠道。协会根据会员单位需求,积极维护期刊交流、微信交流和网络交流三个平台,进一步加强了行业内部的信息传递。全年共编发《典当快讯》75期、《典当参考》28期、《典当风险》2期,共计105期,确保了行业内的重大事项、重磅消息、重要知识的定期传递。积极维护会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微信群组,吸引会员单位500余人参加,确保了行业内可共享信息的适时传递。积极维护协会网站,按时公布协会活动消息、事项通知等,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四是加强协会之间交流,着力借来“他山之石”。积极与全国各省市典当行业协会及同仁开展交流。先后组织会员企业前往成都、贵州、新疆、陕西、广州、英国、以色列、约旦等地学习考察,获取经验,收获颇多;组织会员企业赴四川省参加“中国典当复兴30周年庆典”活动;接待部分典当同仁来京考察;接待台湾国立大学洪士峰教授到京考察。借举办中国典当创新交流活动契机,邀请包括台湾在内的29个省、市、自治区共340余名典当同仁,进行集中交流。通过有目的的、针对性的对外交流,我们较好地学习到了其他省市典当同仁的经验。五是表彰先进典型,引领企业发展。为了提升行业文明形象,加强自律建设,树立示范作用。五年来,协会为53家企业颁发了“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荣誉;为20家企业颁发了“促进行业进步发展”荣誉证书。

(五)以疫情防控为保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面对疫情,北京典当行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主管单位各项指示要求,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来抓,切实践行使命,扛起防控政治责任,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是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行业自身防控工作。制定了《北京典当行业协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下典当企业开展业务的通知》《倡议书》;按照各政府部门的要求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做了大量的宣贯工作。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协会继续通过官网、邮箱、微信等不同方式,发送1356篇文件。其中,政府发布文件206篇、防控动态133篇、协会内部文件55篇、疫情情况835篇、防护知识127篇。二是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及时做好复工复产工作。落实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复工复产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复工复产;运用线上直播平台,举办疫情影响下的典当业相关问题及风险控制分享会、《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学习分享会;及时向企业发送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要求、指引视频及企业防疫防控优秀案例;单独建立复工复产企业微信群组,发送各级政府关于防疫防控工作文件;自2021年2月份开始,协会每周统计全市典当企业复工情况,每周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报工作总结,每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企业职工健康情况等。三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战胜疫情献爱心。自疫情发生以来,协会及北京典当人都以战胜疫情为共同目标,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体现企业责任担当,用实际行动支持疫情的防控工作。有的企业制定了多项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措施;有的企业及员工捐款、捐物支援疫区;有的企业积极参加社区疫情防控等。全行业及企业所在的集团、支部党员共计捐款1403.5172万元。

(六)以主动自律为导向,促进行业规范有序。

全体会员一致认为,行业形象事关企业生存,维护形象需要从每个从业人员、每个会员单位做起。五年来,协会在行业规范建设上主要抓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住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这一主体,大力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由我协会组织专人起草的《典当行业自律公约》,首先得到协会理事会成员的一致认可,然后向全国各省市典当协会征求了意见,在中国典当创新发展交流活动中,倡议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典当协会共同签署了《典当行业自律公约》。全国首个《典当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署和施行,使典当行业企业、从业人员有了一个统一的行业行为自律规范,对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形象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是认真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圆满完成全市年审等工作。我们抓住行业年审这一关节,认真组织查找和正确对待行业存在自身问题。圆满完成了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完成典当行业上年度年审工作。接受了全市典当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银行电话咨询100余次;翻阅了全市典当企业年审材料344本,统计了全市典当企业年审情况表格25份,数据约4000个,起草了情况说明2份。起草了2016、2017《年度北京典当行业运行及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针对年审查出的问题,协会坚持通过培训的方式提高相关业务能力、通过警示的方式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

(七)以履行职能为牵引,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五年来,协会围绕实践宗旨、引领行业、服务企业、办好实事,全面加强协会各个组织建设。一是加强领导机构建设,提升协会引领能力。坚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等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办公。五年来,共召开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次。每年初,研究工作计划时,理事会认真分析行业实际情况,有效针对会员单位需求,提出充分、合理、有效地使用会费原则,做到了切实为行业、会员单位提供各项服务。年中,及时通报北京典当行业的运行情况、市场信息和国家出台相关方针政策;分析市场行情,研究应对措施;检查督促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总之,凡是协会的一些重大、重要事项,尤其是涉及全体会员权益的事项,一律通过理事会的充分酝酿和讨论后决定。二是加强办事机构建设,提升协会服务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秘书处做到了在自身建设中内强素质、外强形象,能办事、办实事;通过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形式,秘书处工作人员有效提高了个人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通过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秘书处做到了责、权、利明确,为会员企业主动、热情、文明、优质地提供了真心、贴心、暖心服务。秘书处全体人员齐心协力、主动作为,坚持勤俭节约、办好各项实事,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日常服务工作中,五年来,为全市典当企业办理当票17410本,续当凭证25109本;为会员办理资质证照鉴证业务10140份;为会员答疑解惑,提供服务25000余次。三是积极开展行业文体活动,既陶冶情操又增进了友谊。协会先后组织举办了第七、八、九、十届羽毛球比赛活动和3次健步走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进了典当行业同仁之间的交流和友谊,取得了很好效果。

(八)以党团建设为基础,促进队伍健康发展。

五年来,协会针对企业特点,全面加强协会党团建设,为党的新时期建设伟大工程增砖添瓦。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定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把《党章》《党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作为支部每会必学内容,列入每年的学习计划。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通过集中收看电视、知识竞答、主题党日活动、老党员上党课、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把党员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二是严格落实主题党日和“三会一课”。支部认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做到有签到、有议程、有学习材料(发言材料)、有记录、有笔记。三是形式多样开展学习教育。根据支部党员和党员积极分子分布不集中的特点,在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主题研讨、参观学习等传统学习模式的同时,利用微信网络平台等学习载体,进行学习交流。五年来编发《支部动态》24期。组织党员和党员积极分子参观了在中国历史博物馆、军事博物馆、北京展览馆举办的大型主题活动展览;参观了平津战役纪念馆、卢沟桥抗日战争纪念馆、中共中央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瞻仰双清别墅、来青轩等革命旧址、香山革命纪念馆、“平北红色第一村”纪念馆;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先进模范人物事迹、参加了党员志愿者活动。特别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积极主动参加属地街道的防疫防控工作、参加社区防控值班巡逻。四是认真抓好党员发展工作。2017年支部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党的组织程序,发展1名积极分子入党,确定1名积极分子为重点发展对象。

五年来,北京典当行业协会党支部两次被东城区天坛街道工作委员会评为天坛街道先进基层党组织;支部四名党员被东城区天坛街道工作委员会评为天坛街道优秀党员;一名党员两次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一名党员被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评为社会领域优秀党员。

二、工作的成绩与存在不足

五年来,在全体会员企业和全市典当从业人员的全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我市典当行业协会的各项监管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行业企业经营进一步规范,行业自律性得到不断明显提升,行业服务的领域和深度得到了进一步扩展。截止目前,全市典当独立法人单位从2016年的358个增加到2020年的362个;注册资本金从2016年的110.38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116.13亿元;协会会员单位从2016年的281个减少到2020年的244个。五年中,全市典当行业共计为846355名中小企业及居民个人提供了价值2592.44亿元的典当融资服务,上缴所得税6.02亿元,提供就业岗位4500余个。第四届理事会的各项工作,赢得了行业会员企业、主管部门的一致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

以上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正确指导,离不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的大力支持,离不开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总工会的帮助和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和全市典行业广大同仁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长期给予我们大力指导和鼎力帮助的各级主管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面对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市典当企业仍然发面临着一些比较严峻的问题需要解决,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业监管与服务在新形势下的与时俱进上还有一定的差距,监督工作的机制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不够强,建章立制质量还需提高;有的监督工作统筹协调不够好。跟踪问效力度还需加大。还需要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二是在新关系的对接上还有欠缺,还需要加强同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沟通,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三是在会员发展方面还需要努力。北京大部分典当企业已成为协会会员,但是协会在邀请北京其它典当企业入会方面还有欠缺,需要提高自己的主动性;四是行业发展处于爬坡状态,尤其是受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和新冠疫情冲击的影响,我市典当行业发展形势还没有完全走出困境,亏损企业数量相对有所增加,还需要进一步为会员企业做好排忧解难的工作。

三、下步工作建议

针对我市目前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下步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几点建设性的参考意见:一是超前研究,我们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准确了解掌握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切实做好我市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努力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上迈出重要步伐。二是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在积极完成好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及时反映企业诉求,针对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关键节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全面推行透明高效便捷、快速的服务模式,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关切的难题,争取政府部门的更大指导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三是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经常组织参加理论学习和专业培训, 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不断增强协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四是发挥好协会宣传统筹作用,开展好各项宣传和丰富多彩的活动,进一步扩大内部交流,用好主流媒体、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一步扩大在行业内及社会上的认知。五是加强行业培训及监管,进一步提升行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坚持激励与规范并重,进一步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责任意识、自律意识,从而进一步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位会员代表,2021年我国已成功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与此同时,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工作,五年来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呵护下,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也取得了今天的可喜成绩。回首过去,我们无限感慨;展望未来,我们更加信心满怀。今后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一起,继续同心同德、锐意进取,继续开拓创新、砥砺前行,不断提升我市典当行业经营服务水平,努力通过我们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进一步促进北京这一国际大都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更为加快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加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出我们典当行业应尽的一份责任和力量。

以上是第四届理事会过去五年工作的汇告,请大会予以审议。

 

附件5:

发挥监督作用 强化监督实效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各位会员代表:

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监事会是经过北京典当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公开选举产生的,由北京宝瑞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海房屋典当有限公司3家企业组成。监事会作为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全程参与了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严格履行监事职责,秉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协会的运作情况及重要活动开展审查和监督,着重检查和监督协会的日常运作和财务收支情况,在保证协会正常运行,保障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协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下面,我受第四届监事会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监事会任期内开展工作的情况,请予以审议。

一、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创新监督理念

监事会作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拥有协会业务执行监督权和协会财务监督权,它同理事会同时存在,相互制约。“实质监督,共同成就”是本届协会监事会提出的监督理念和指导原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1、提高政治站位,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始终坚持监督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2、把行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履行监督职能之本,聚焦行业重大关切,发挥保障、服务和促进作用。

3、坚持行业自律监督定位,坚持“三结合”监督原则,确保监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工作“有力度、有尺度、有温度”,实现全覆盖监督和实质化监督,发挥监督实效,促进协会的规范科学治理。

二、规范财务管理,确保收支公开透明

财务审计工作是监事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让有限的经费合理使用,不仅是对会员利益的有效维护,也是协会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证。本届监事会坚持由监事单位派出专业会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对协会经费收支进行了认真核查,账目清晰、凭证完善、报销程序合理规范、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保证了协会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三、完成任务目标,持续提升协作水平

为了保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本届监事会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会议及活动,监督了协会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使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主动性。监事会认为,本届协会较好地遵守了协会章程,坚持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能够按时完成社团和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组织并举办了多次典当会员企业业务培训、知识讲座等活动,为协会会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促进了协会循规、遵章、诚信、务实的工作作风。同时加强了与各会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制度化的沟通机制,充分了解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和工作要求,建立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相互信赖、相互支持、协同发展的关系。

四、监督支持秘书处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执行

秘书处担负协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的重要职能,本届监事会对秘书处的工作给予了重要支持,保持与秘书处的紧密沟通,积极听取秘书处的反馈意见,为秘书处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给予了合理的建议。不定期到秘书处了解、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明确的改进意见,推动协会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规范的开展。

以上,就是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全部内容,虽然在监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发挥出应有的监督职责,但我们深感在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失,特别是在监事会机构建设上和深层次发挥监督能力上,仍然需要进一步提升。希望下一届监事会能为促进协会工作和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出更积极的作用。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谢谢。

主办:北京典当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中程润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北京市典当行业协会 京CP备1300506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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