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第一节 政策及立法风险
一、 行业存废风险
据史料记载,我国的典当业产生于南北朝,兴于唐宋,盛于明清,衰于清末。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作为剥削阶级产物——高利贷行业被逐步取缔。直到1987年,成都市开办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四川成都市华茂典当行。其中变化,与法律和政策的变化不无关系,今后会不会再次遭遇影响行业存废的大事件,无法简单预测。
二、 典当行准入标准的变动风险
1996年4月,《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揭开了典当业二次清理整顿的序幕。由于按该规定,开设一家典当行需要8个企业法人股东和5个个人股东,最低资本金500万元。在一连串的增资扩股和吸收合并后,典当行数量由之前的3013家减至1304家。将来的典当行业的入门门槛会越来越高,也许只有成熟的大企业才适合生存。
2005年4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出台,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大幅度提高了门槛。
三、 典当费率变动风险
1996年4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
2001年8月8日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2005年4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费率的变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典当行的盈利情况,严重的,直接影响到了典当行的生存状况。